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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女子拖行交警案点评和辅警执勤致死国
4.8女子拖行交警案点评和辅警执勤致死国家赔偿案点评案例78:无业人员甲通过各种途径赚了很多钱,坐拥多处房产。后来,甲通过了公务员考试,成为一名公务员。就在甲要职务晋升时,被人举报有巨额财产。在相关部门对甲展开调查时,甲不说明自己的这些财产的来源。现可以肯定的是,甲的这些巨额财产都来自于自己当公务员之前。问:甲是否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什么?成立。命题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被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不能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据此,本案中的甲既然已经是公务员,就有义务汇报自己的财产来源,否则即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提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认定问题:(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本罪。(如本案)(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就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认定为本罪。(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只要在起诉到法院前,能够说明来源,就不构成本罪。(4)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是非法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刑诉提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非法持有型犯罪案件中由于证据的难以搜集等问题,控方难以找到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方有罪,此时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或者具体事实主张的相对方承担。嚣张女司机开车拖行交警数米后离开,称:我赶着去上班案情:4月3日上午,女子朱某驾驶着一辆车牌号为鄂QKL**9的黄色轿车,在上班途中违法调头,正好遇到交警执勤,交警上前示意朱某停车,并告诉朱某驾车行为已有交通违法,要求朱某出示相关证件。朱某找了一会之后表示证件都在办公室,还没等到交警的回应,轿车突然启动并加速,将措不及防的交警拖行数米,随后致其摔倒于地上。而朱某便开车扬长而去。交警身上有多处擦伤,左手关节扭伤。女子开车离去,将车开到了前方一家酒店的院内停下,刚要下车进酒店,就被忍痛赶来的交警拦住。面对朱某,交警再一次提出要求出示相关证件,而此时朱某却一直强调要急着去上班,没时间找证件,只是留下手机号码,便急匆匆地离去。对受伤的交警连句道歉都没有。事件发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传唤朱某并进行相关的调查。经过调查核实,开车女子朱某今年40多岁,所驾驶的黄色轿车从年以来,累计有26次交通违法违规未处理。而且这其中更是有20次是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指示。面对民警的询问,朱某最后才全盘托出,当天是因为自己情绪没控制住从而没有配合交警的执勤工作,并且还驾车逃离致使交警受伤的违法事实。面对朱某的行为,警方通报,朱某最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实务启示:朱某的行为其实很危险,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用结果倒退行为的现象,由此案想起了N年前发生在上海,孙某致交警死亡案。与此很像,只是朱某这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孙某把交警甩出之后,再也没能起来……由孙某致交警死亡案想到的,该行为如不考虑情节,理论界关于此类案件定性可能涉及的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妨害公务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数罪并罚。(有可能的观点展示涉及的罪名)此类行为可能围绕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核心是判断主观故意,一般如果单纯的判决主观故意,间接故意,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提示一:如果判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定要主观故意,并围绕“危险方法”和“公共安全”如果案情中,行为人行为只可能影响到与其车辆贴近的交警的话,并不属于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提示二:区分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关键看主观,运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但一般此类案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认定为间接故意应无太大问题,故意杀人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即具有杀人故意。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只具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所不希望的。从表面上来看,仅从犯罪主观方面就能够轻松地区分上述两组犯罪。但现实司法实践中却经常需要运用客观证据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司法推定,两种不同的故意内容可以通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全过程及犯罪后的态度与表现反映出来。从目击证人的证言来看,在被害人伸手抓车后面阻止的情况下,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车况的认识,在瞬间加速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身体可能造成的损害是有充分认识的。有观点认为,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在车子加速的情况下,行为人会对被害人产生一种相对合理的信赖,即被害人会松手,不会再紧紧抓住高速运转的车辆(即使松手,对被害人身体造成的伤害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由此排除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放任,此时可以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只有伤害的故意,是故意伤害。孙某案件最后定的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辅警用黑胶布将“醉酒闹事男”封嘴19圈致死!公安局赔了万日前,经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3年。此前,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国家赔偿协议,总额为0000元。案情:年4月10日1时许,刘伟与朋友在柳州市柳江区一夜宵摊喝酒猜码,噪声扰民,被人报警投诉。接警后,柳州市公安局拉堡派出所派警前往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刘伟、周天、刘江三人不听劝阻,拒不配合,并使用语言和肢体动作对出警人员进行挑衅,被强制带离现场到拉堡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并采取约束醒酒措施。拉堡派出所辅警刘俊见刘伟不时大喊大叫,不听劝阻,就和同事用黑色电工胶布将刘伟、刘江的嘴巴缠绕封堵,后由刘俊一个人负责看守。见刘伟和刘江还不时发出喊叫声,不听劝阻,刘俊就喊另一个同事将刘江带至另一间审讯室。之后刘伟仍不断大声喊叫,不停吵闹,刘俊劝阻无果后继续用电工胶布对他的嘴巴进行缠绕封堵,使他发不出声音,然后回到座位上看手机。刘俊说,过了几分钟,有几名同事进来,其中一个同事用脚踢了一下刘伟,又拍了一下,发现没有反应,这才感觉不对劲。后经鉴定,刘伟符合因急性乙醇中毒和他人用胶布缠绕封堵嘴巴导致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考点一:治安行政强制权中约束特定人考点二:约束性警械有手铐、脚铐、警绳、约束带。但约束特定人不允许使用手铐、脚铐。考点三:公安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赔偿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两类,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权
该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
共同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
该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
复议未加重损害
原机关
复议加重损害
原机关赔,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提示:哪个机关造成的损害哪机关来赔。注意一下,授权与委托机关不同呢,授权给谁谁就有权,委托归谁,谁是帮忙,故谁委托谁担责。考点四:公安赔偿四要件,缺一不可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①构成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注意法条规定是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但实务中赔偿主体是含辅警,所以做题时要活学活用。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损害行为发生。如果是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适用公安赔偿③必须造成客观损害后果。仅有违法行为,但并未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不能构成公安赔偿④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不能适用公安赔偿。提示:国家赔偿=主体+职权+损害后果+因果关系(3)公安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义务机关对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致人精神损害的,在给予赔偿的同时,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不赔需记牢:警察个人行为不赔、公民有错在先不赔、公民自伤自残不赔。提示:辅警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务中,辅警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实质是受公安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故辅警履行职务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无论理论届还是实务届都是看职务而非看编制。)1.(单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仼。A.对没有犯罪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C.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D.因公民自残、故意行为造成的D预览时标签不可点